小編在從業以來聽到不少荒謬的話,其中之一就是這個說法,某一業務告知我的客戶針對小感冒或是他認為不重要的病症選擇不在要保書的健康告知部分誠實告知,還說只要撐過兩年過後保險公司就會賠,但真的是這樣嗎?
先說說為什麼很多業務會有這樣的說法,原因是保險法64條的部分文字:
他們看到的是最後一句話「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但是為什麼現在還是很多業務爭議造成上法院呢?讓我繼續看看保險法127條:所以從上圖可知,即便保險公司經過兩年不得解除契約,但是針對已現有的疾病或是妊娠情況,保險公司還是有權利不理賠。
那應該告知要什麼程度呢?
根據保險法64條所說:「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簡而言之就是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項目說什麼,就告知什麼;特別是長期用藥的情況來說一定要告知,讓保險公司針對現況來做保單的加費、除外、暫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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